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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3-10 14:40:54|来自:中国安徽安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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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2月7日14时13分许,违法嫌疑人洪*华饮酒后驾驶琼A2***9小型普通客车沿宿松县佐坝乡佐坝村村级公路行驶至高岭组路段处,被正在路面执勤的宿松县公安局交通管理警察大队一中队民警现场查获,经现场使用酒精呼气测试仪测试,违法嫌疑人洪*华的呼吸阈值为69mg/100ml。另查明:2024年4月5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宿松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处罚。宿松县公安局依法对其行政拘留七日。
尹*月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
2025年2月9日13时22分许, 违法嫌疑人尹*月在机动车驾驶证明知被依法注销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号牌为皖HR***0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宿松县徐洪线由宿松县佐坝乡佐坝村方向往佐坝乡尹屋组方向行驶至尹屋组路段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75mg/100ml。宿松县公安局依法对其行政拘留三日。
徐*坡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2025年2月4日13时09分,违法行为人徐*坡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鲁P6***G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宿松县复兴镇套口村启秀加油站门口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现场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108mg/100ml。执勤民警遂立即将其带至华阳河总场医院提取血样,并口头传唤其到宿松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五中队接受调查。后经安徽宜凯司法鉴定所鉴定,鉴定意见为:所送(试管编号:95144821)中乙醇含量检测为74.656mg/100ml。民警于2025年2月8日收到该鉴定意见书,并于2025年2月8日将该鉴定意见书送达违法行为人徐*坡,其对该鉴定意见书无异议,不提出重新鉴定申请。后经调查发现该徐*坡于2017 年8月29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聊城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执勤三大队处罚款1000元的处罚,该徐*坡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宿松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对其行政拘留十日。
杨*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
2025年2月11日15时46分许,违法行为人杨*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宿松县S249省道88公里金花超市门口,被执勤交警现场查获,经现场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48mg/100ml。宿松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对其行政拘留三日。
汪*为无证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2025年02月24日13时41分许,汪*为驾驶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行经宿松县佐坝乡佐坝村老屋组路段,因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正三轮摩托车的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宿松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办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六十二条,对其行政拘留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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