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宿松县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众意见采纳情况2025年1月6日,宿松县农业农村局通过宿松县政府信息公开网公布了《宿松县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为一个月。截至2025年2月6日,我局未收到有效反馈意见。 特此说明。 宿松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2月7日
使用管理 第十条 农村宅基地建房只能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 土地(确因扶贫搬迁、地质灾害搬迁避让、库区移民、生态 环境保护等政策性搬迁因素需易地建住房的,按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一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新建住宅,其宅基地面积标准:
1.城郊、农村集镇和圩区,每户不得超过 160 平方米;
2.山区和丘陵地区,每户不得超过 160 平方米;利用荒山、荒地建房的,每户不得超过 300 平方米。
第十二条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农村宅基地:
1.无房户或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居住,现有宅基 地无法满足分户居住需求的;
2.因自然灾害或者实施村镇规划需要搬迁的;
3.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没有住宅需要 新建住宅的;
4.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或者因公共设施和公益事 业建设被占用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批准:
1.宅基地选址不符合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村庄规 划的;
2.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的;
3.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赠与或者改作生产经营用 途的;
4.申请另址新建住房,未签订退出原有宅基地协议的;
5.在地质灾害易发区选址建房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等危 险情况的;
6.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积极探索农村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 权“三权分置”,探索盘活农村闲置农房(宅基地),支持乡 村新产业新业态发展和鼓励返乡下乡创业。
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开展经营性活动的,应当征得宅基地所有权人同意,符合相关规划和市场监管、特种行业管理、房屋安全监管、房屋租赁管理、消防、环保、食品卫生等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村民的合法权益。
支持农户或集体经济组织在不丧失农户房屋所有权和 宅基地使用权的前提下,以自主经营、合作经营、委托经营 等方式,利用闲置宅基地和农房依法依规发展农家乐、民宿、 乡村旅游等,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允 许村集体在农民自愿前提下,依法把有偿退回的闲置宅基地、 废弃的集体公益性建设用地转变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第十五条 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已合法取得宅基地上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继承农户住宅的,在该住宅存续期间可以依法使用宅基地。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集体不得违法收回农户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不得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和住房,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房确权登记发证。禁止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严禁违法违规买卖宅基地和违规搞合作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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