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宇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 2024年07月11日15时42分许,交通违法行为人刘某宇在宿松县孚玉路鼎城天域小区门口实施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一辆车牌号为皖H22BP2的小型轿车的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宿松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行政拘留十五日。
刘某再次饮酒驾驶机动车 2024年06月27日22时04分,交通违法行为人刘某在宿松县北浴路路段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一辆车号牌为皖H59Q37的小型普通客车的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21mg/100ml,刘某对该呼气结果有异议,后民警将其带至宿松县中医院提取血液样本两份,2024年06月28日经安徽宜凯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62mg/100ml。 宿松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行政拘留三日。
来源:宿松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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