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松县激励大学毕业生参军入伍实施办法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强军思想,切实激发大学毕业生应征入伍积极性,进一步提高我县征兵工作质量效益,依据省、市有关政策文件精神,结合“一年两次征兵两次退役”改革要求和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完善激励入伍政策
(一)在职的大学毕业生实行带编入伍。积极鼓励县事业单位在编在职(含新录用)的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的工作人员参军入伍,入伍后保留原用人单位人事关系,服义务兵役期间发放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退伍后由原用人单位恢复岗位并比照同等条件人员高定1级薪级,服役年限计入工龄。
(二)鼓励本省大学毕业年级学生上半年应征入伍。按照我省现行政策规定:上半年批准入伍的高职(专科)毕业班学生,高校在其入伍前要组织考试,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可提前颁发毕业证书并进行学历电子注册;本科毕业班学生,高校在其入伍前要提前组织毕业设计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且完成论文撰写,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可提前颁发毕业证书并进行学历电子注册。以上所述高职(专科)、普通本科及以上毕业年级学生从我县应征入伍,由县征兵办协助提供参军入伍证明,享受应届大学毕业生入伍有关优惠政策。
(三)鼓励具备军民通用专业技能的技工院校毕业生参军入伍。按照中共安徽省委《关于推进新时代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皖发〔2018〕9号)等有关规定,技工院校预备技师班、高级工班毕业生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分别按相当于本科、大专学历,落实入伍优先措施和相关经济待遇。上述人员证书真伪由县人社局负责审核鉴定。
(四)协助办理学费补偿、免试专升本、考研加分手续。按照国家政策规定:1.国家对应征入伍的大学生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进行补偿代偿,正在大学就读的学生(含大学新生)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实行学费减免,本、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硕士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2.大学毕业生应征入伍,退役后在完成高职(专科)学业的前提下,可免试入读普通本科,或根据意愿入读成人本科;3.普通大学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义务兵退役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符合研究生报名条件的可免试(指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县征兵办根据具体政策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二、提高优待保障标准
(五)调整大学毕业生入伍一次性奖励金发放标准。对从宿松县应征入伍的大学毕业生义务兵(含上半年征集的符合毕业条件,能够如期取得毕业证的大学毕业班学生),按照大专毕业生15000元/人,本科毕业生及以上18000元/人的标准发放奖励金。同时,取消大学在校生(含大学新生)入伍奖励金发放。所需经费由县财政保障,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发放。
(六)全面提高现役军人立功受奖奖励标准。自2023年起,全面提高从我县参军入伍的现役军人立功受奖奖励标准,具体为:获得荣誉称号的奖励40000元,获立一等功奖励15000元、二等功奖励8000元、三等功奖励3000元,被评为“四有”优秀军官、军士、士兵、学员的奖励500元。一年内同时荣获两个以上奖励的,优待奖励按最高等级奖励。荣获二等功及以上奖励的奖励资金由县财政负担,三等功及以下奖励资金按属地管理原则由乡镇(街道)财政负担。
(七)落实义务兵家庭优抚优待。2023年3月起,从宿松县应征入伍的大学毕业生义务兵,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按照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上浮10%、大专毕业上浮5%标准增发,所需经费由县财政安排,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发放。2022年起,将购买医疗补充保险的范围从“大学生义务兵父母”扩大至所有从宿松县入伍的义务兵父母,由县征兵办于每批次新兵检疫合格后集中购买,所需费用通过兵役征集费统筹安排。
(八)落实返乡返校应征大学毕业生差旅费补助。对外地返乡应征大学毕业生参加征兵体检、政考的,由各乡镇(街道)按照每人最高500元的标准给予差旅费补助(各乡镇、街道现行标准已超过500元的按原标准执行)。
三、拓宽退役就业渠道
(九)公务员定向招录。落实《安徽省激励大学生参军入伍若干措施》精神,由我省征集入伍的服役满5年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可以同服务基层人员共享15%左右的公务员定向招录计划。专武干部一般应面向退役军人招录。
(十)事业单位招聘。宿松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考新进人员时,退役大学毕业生士兵同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共享定向招聘计划,定向招聘岗位以管理岗为主,尽量不设置专业要求,其服役经历视同基层工作经历。退役大学生士兵报考我县事业单位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十一)国有企业招聘。全县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在招聘新职工时,原则上拿出10%的工作岗位择优招聘符合条件的退役大学毕业生士兵,招聘信息同步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上公开发布,企业主管部门要对相关企业招聘进行审核把关,每季度末将退役军人招聘情况向县退役军人事务局通报,确保政策有效落实。
(十二)警务辅助人员招聘。退役高校毕业生士兵参加我县政法系统警务服务人员招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且在部队服役期间曾获得“优秀军士”“优秀士兵”及以上荣誉的退役军士和士兵,经试用期考核合格,初次定级可高定一级。
四、严格工作督导机制
(十三)规范激励与处罚措施。县人民政府设立专项工作基金,用于大学毕业生征兵工作的激励及处罚。对于年度大学毕业生征集成绩显著的优秀单位补助工作经费3000元,由县财政从专项工作基金中直接划拨到位;对不能完成年度大学毕业生征兵任务的乡镇(街道)罚款30000元,并在此基础上每少完成1名增加罚款10000元,由县财政直接扣除,转入专项工作基金账户;对超额完成大学毕业生征兵任务的乡镇(街道)补助工作经费10000元,并在此基础上每多完成1名补助工作经费5000元,由县财政从专项工作基金中直接划拨到位;年度征兵体检、政治考核工作成绩突出,全县没有出现责任性退兵的,从专项工作基金中给卫健委或公安局补助工作经费3000元。相关情况每年由县征兵办提供,县财政局具体组织实施,出现收支不平衡的部分由县财政安排解决。
(十四)建立目标考核制度。将征兵大学毕业生完成情况纳入各乡镇(街道)年度目标考核,由县征兵办公室会同县委县政府督查室每年进行考评。未完成大学毕业生征集任务、发生廉洁征兵问题或发生退兵问题的单位,年度“党管武装和国防动员后备力量建设目标绩效考核”中征兵工作一项分数计为“0”,未完成年度征优比例的单位主要领导在下年度征兵工作会议上作表态发言,且不得参加当年任何与国防建设相关的评优评先表彰。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负责解释,未尽事宜以省、市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我县以往征兵政策规定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实施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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