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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公布9起“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涉及食品、价格违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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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5-11 10:29:14|来自:中国安徽安庆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安徽

安庆市市场监管局发布202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三批典型案例,主要涉及食品、价格违法、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等领域。

案例1:桐城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桐城市某建材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接举报,2022年2月17日,桐城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生产标注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防水产品。经查实,当事人在未经注册商标持有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接受南京某有限公司委托加工生产上述涉案产品,违法经营额共计53419.1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桐城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并作出没收侵权产品、罚款106838.2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潜山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刘某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2022年2月23日,潜山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店内进行检查时,发现其经营的某品牌打蜡染膏,标注生产日期:2019.1.7,限用日期:2022.1.6的4盒;标注生产日期:2019.1.9,限用日期:2022.1.8的4盒。

经查实,当事人于2019年3月购进该批打蜡染膏24盒,已销售16盒,剩余8盒在超过使用期限后摆放在货架上销售,货值金额为110.40元。

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潜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涉案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3:怀宁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刘某某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

接举报,2022年1月5日,怀宁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当场查获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古井贡酒年份原浆5年型白酒6瓶,古井贡酒年份原浆献礼版白酒58瓶。经生产厂家鉴定,上述白酒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

经查实,当事人购进上述侵权白酒后尚未售出,违法经营额共计642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怀宁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并作出警告、没收侵权白酒、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4:怀宁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怀宁县高河镇某调味品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2年1月7日,怀宁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两节”打假集中行动中,发现当事人店内正在销售的某品牌臭豆腐标注生产日期为2021年4月10日,保质期为6个月,已超过保质期。

经查实,当事人进货时,该批臭豆腐已超过保质期,但当事人未进行查验工作,将上述臭豆腐摆在其店内冰柜里进行销售。该批超过保质期的臭豆腐违法货值24元,无违法所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怀宁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超过保质期的某品牌臭豆腐3盒、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5:太湖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太湖县某粮油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豆粕和麦麸案。

2022年1月13日,依据太湖县农业农村局移交的案件举报线索,太湖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经查实,举报人从2020年12月4日起至2021年7月20日,多次从当事人处购进某品牌豆粕和某品牌麦麸。经生产厂家鉴定,涉案产品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并出具了假冒伪劣鉴定书。涉案产品货值金额合计71765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涉嫌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刑法》等相关规定,太湖县市场监管局将案件移送至太湖县公安局。太湖县公安局于2022年4月14日立案,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案例6:岳西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岳西县某日用品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卫生巾案。

接举报,2021年10月15日,岳西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当场查获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某品牌卫生巾共计1300包。经生产厂家鉴定,上述卫生巾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经查实,当事人通过非正规途径低价购进上述侵权卫生巾,违法经营额共计68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岳西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并作出没收侵权卫生巾、罚款1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7:望江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望江县某服饰超市不正当竞争案。

2022年4月1日, 望江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望江县某服饰超市销售的服装进行检查。当场查获标注“adidas”的童装服饰8件,标注“✔”的童装服饰2件。

经查实,标注“adidas”的童装服饰注册商标为“抱走多莉”,标注“✔”的童装服饰注册商标为“棒棒小子”。当事人从武汉购进该批童装服饰进行销售,违法经营额总计1922元。

当事人行为属于“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构成了实施混淆行为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望江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 违法销售的童装服饰、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8:望江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燃气有限公司实施不公平价格行为案。

2021年9月27日,望江县市场监管局接投诉称当事人更换燃气表进行收费,请求予以核查。

经查实:2021年3月10日,望江县发改委印发了《关于清理取消城乡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有关收费项目的通知》,通知要求取消涉及建筑区划红线内至燃气表的设施维修维护、到期表具更换等费用。当事人于2021年3月22日召开会议,要求落实上述文件内容。但截至2021年10月13日检查时,当事人尚在收取部分用户的燃气表更换费用。

自2021年3月11日(含本日)至2021年10月13日(含本日),当事人共收取322名用户燃气表更换费用共计97860元,扣除可以收取的费用14420元,本案中当事人的违法所得共计83440元。

2021年12月13日,望江县市场监管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退款通知书》,要求当事人退还多收价款,但当事人未提交相关材料说明退费金额明细。

当事人将燃气表设施维修维护、到期表具更换的义务转嫁给用户并收取费用的行为违反了《安徽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的规定,已经构成了实施不公平价格行为的违法行为。

依据《安徽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的相关规定,望江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8344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9:宿松县市场监管局药械化分局查处安徽省华阳河农场某医院使用超过有效期的医疗器械案。

2021年11月22日,宿松县市场监管局药械化分局执法人员对安徽省华阳河农场某医院进行日常监督执法检查,在该医院检验科的在用冰箱内发现“电极调理液”、“R1:电极内充液”、“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检测试剂盒(胶体金发)”、“多酶去蛋白液”等医疗器械均已超过有效期,且与正常未超过有效期的医疗器械混放,处于使用状态,未见停用标识。

当事人使用超过有效期的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宿松县市场监管局药械化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超过有效期的医疗器械、罚款40000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凤凰网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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