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松县满和木业有限公司等110户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违反了国家公司登记管理规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拟将作出吊销其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2.宿松县至臻防护用品厂等7户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违反了国家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拟将作出吊销其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3. 宿松县振发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等18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违反了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拟将作出吊销其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上述(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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