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表于 2021-5-25 13:25:35|来自:中国安徽芜湖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安徽
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非法捕捞案
2021年4月30日下午17时许,当事人梅某迎在陈汉乡钓鱼台水库靠北浴方向水库尾部使用电鱼器电鱼,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种类: 1、没收渔获物。2、没收电捕器。3、罚款。依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五)项“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没收渔具、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捕捞许可证”
来源:宿松县农业农村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