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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5-8 14:16:07|来自:中国安徽安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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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1、没收非法捕捞渔获物。2、罚款当事人张某和于2021年1月2日在六号闸外围内湖水域放丝网捕鱼,捕鱼18千克,并拿到洲头街菜市场销售,其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依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渔具和作业船只”。
使用电鱼的方法
进行捕捞案
当事人郑某贵、王某新于2021年1月19日在汇口镇夹厢圩内,使用背负式电鱼器捕鱼(郑先贵操作电鱼器,王正新负责将被电的鱼捡到筐中),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
处罚种类:1、没收背负式电鱼器一套。2、罚款。
依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五)项之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没收渔具、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捕捞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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