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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资讯] 宿松县G105太湖交界至通站路(公路段)升级改造工程土地房屋征迁补偿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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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探组

发表于 2019-12-14 09:06:35|来自:中国安徽芜湖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顺利推进G105太湖交界至通站路(公路段)升级改造工程项目建设,依法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15〕24号)、《关于印发宿松县征收集体土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松政〔2011〕14号)、《关于调整宿松县农村集体被征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松政秘〔2015〕101号)、《宿松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松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意见的通知》(松政﹝2019﹞3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宿松县G105太湖交界至通站路(市政段)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松政〔2018〕30号)和本项目建设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土地和房屋征迁范围
  宿松县G105升级改造工程市政段向北延伸19.453 公里至凉亭境内,该项目初步设计批复路基宽24.5 米,设计边线范围内用地以及用地范围内房屋、构筑物及地上附属物和公共设施。
  二、征迁期限
  土地征收前期工作自宿松县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12月底完成,房屋、构筑物及地上附属物和公共设施拆迁前期工作2020年6月底完成。
  三、征迁组织工作
  征迁责任单位:宿松县人民政府
  征迁实施单位:破凉镇、凉亭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所辖区域内土地征收及房屋、构筑物及地上附属物和公共设施拆迁等相关工作。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县财政局、县林业局、县人社局、县水利局、县公路局等相关部门,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做好配合。
  四、土地及地面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
  (一)土地面积及地类认定标准。征收和转用土地面积按测绘单位实际勘测面积计算,地类按实际土地性质或勘测定界报告套合土地利用现状图结果确认。
  (二)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根据所征收土地的地类面积,按照省政府确定的统一标准(皖政〔2015〕24号)文件进行补偿(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具体为:
  破凉镇境内农用地38500元/亩,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19250元/亩;凉亭镇境内农用地35700元/亩,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17850元/亩(省政府批准建设用地征收时间时征地补偿标准如有调整,按调整后标准执行)。
  国有农(林、渔)场土地比照所在乡镇区域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农(林、牧、渔)场周边有多个区域的,按周边区域的最高标准执行;公路用地,国有河流、河滩地不予补偿。
  (三)被征地上青苗补偿标准。被征收土地上的树木、果树及农作物的补偿标准按照《关于调整宿松县农村集体被征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松政秘〔2015〕101号)文件执行(省政府批准建设用地征收时间时征地补偿标准有调整,按调整后标准执行)。但同一地类里只能按一种青苗的标准进行补偿,特种经济作物按经济作物种类参照市场作物价商定补偿;无青苗的不予补偿,树木补偿标准中未涉及到的杂果树、风景树按评估价格补偿,果园中套种的其他作物不予补偿。凡在征地公告发布之后抢种抢栽的一律不予补偿。
  (四)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适用范围及标准。根据《宿松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松政[2011]39号)的规定,确定被征收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和对象,并结合现行做法确定统筹基金的标准(省政府批准建设用地征收时,如有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五)国有农(林、牧、渔)场被征地职工社会保险适用范围及标准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省属农垦企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皖政办〔2003〕86号)、《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农垦改革发展实施意见》(皖发〔2016〕32号)等文件精神,并参照农垦系统内其他单位的同等情况,确定被征地职工的社会补偿标准。
  五、房屋征迁补偿标准及安置办法
  本项目公路段范围内,房屋征迁补偿安置标准按《关于调整宿松县农村集体被被征土地上房屋等地上青苗和房屋等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松政秘〔2015〕101号)及《宿松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松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意见的通知》(松政〔2019〕30号)执行。(省政府批准建设用地征收方案如有变化,按经批准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一)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1.集体土地上的主房屋建筑、房屋装饰装修、其它生产生活设施及附属房屋,依据评估时间点同期安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单项工程平方米造价(扣除取费部分)及宿松县人民政府颁布的重置价标准,根据房屋的结构层数、建筑物特征和成新率进行评估,确定房屋成本价。
  2.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迁,由征收人按房屋成本价一次性给予被征迁人货币补偿,并由本级集体经济组织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的区域安置被征收人宅基地。
  3.被征迁人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只能安置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出160m2。已有一处及以上宅基地或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另有自有住房的,不给予宅基地安置。
  4.在同一被征迁房屋内实际居住,但符合一户一宅分户条件的,经村委会审查、乡镇人民政府确认,予以分户安置。
  5.房屋搬迁及临时过渡补助费:房屋搬迁补助费:一次性给予每户2000元。临时过渡补助费:自搬迁之日起,按每户600元/月的标准给予临时过渡补助。宅基地安置的,按拆除房屋交出宅基地至安置宅基地的时长另加8个月结算。
  6.只有一处宅基地的房屋拆迁安置户主动退出宅基地或符合一户一宅分户条件的且书面承诺以后不再申请宅基地建房的,每户一次性补偿30000元。
  7.分散安置的房屋由被征迁人自筹资金自行建设,水电路“三通一平”等配套补助8000元/户。
  8.集中安置:集中安置区由所在破凉镇、凉亭镇政府会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相关部门选址确定,并按法定程序上报,集中安置区土地由乡镇政府负责征收,被征收户在安置宅基地时按建设用地征地标准缴纳宅基地土地款,不足部分由县政府协调解决。
  安置点水、电、路“三通一平”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需委托专业设计机构设计,经县指挥部办公室审定后报县规划局审批。建设费用经县审计部门核定后,由县政府协调解决。建设规模按批准的规划设计评审结果据实确定。
  集中安置区房屋建设按规划设计方案由被征收户自筹资金自行建设,每户宅基地面积控制在160平方米以内,按“统一放线、统一管理”的要求先拆先选。
  (二)非住宅房屋征迁,可按实际情况补偿的费用
  1.因征迁造成停产停业的
  ①经营性商业用房停业的,凭征收公告之日前一年取得的工商营业执照等证件,按实际营业面积一次性补助每平方米200元;附属于经营性用房用于堆放存储货物的不予停业补助
  ②生产性工业厂房停产停业的,按建筑面积一次性补助140元/m2
  ③对于无厂房的生产性场地(如预制购件场地),按实际用地面积一次性补助40元/m2 。
  ④征迁前实际已停产停业的不给予补助。
  2.搬迁费用:
  营业性用房按20元/m2、厂房及仓库按15元/m2,办公用房按8元/m2进行补助。房屋空闲的不给付搬迁补助费。
  六、杆线、管线迁移补偿标准及恢复
  项目建设沿线需迁移的各类杆线(电力、通讯、网络、广播电视等),由杆线产权单位负责迁移,补偿标准按《宿松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松县政府建设项目杆线迁移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松政〔2013〕31号)和《县十六届人民政府第44次县长办公会议纪要》(松办纪〔2019〕6号)文件第五条“关于电力工程建改有关问题”的规定执行。各类杆线的迁移和恢复由各部门先垫资进行,工程完工后由项目法人单位、指挥部、县财政局审核结算,但属于扩大规模,提高标准所增加的投资,由相关单位自主解决。
  七、迁坟补偿标准及安葬
  项目用地上的迁坟补偿标准按“有主坟730元/棺,无主坟480元/棺,三年内的新坟另外计算”执行(松政秘〔2015〕101号)。各乡镇村结合县殡葬改革的有关规定,在统一规划的安葬点由坟主自行安葬,无坟主所属地政府或村级组织负责安葬。
  八、项目工程临时用地补偿标准
  (一)工程所需取、弃土区按照就近选址、保持生态的原则,由所涉及的乡镇安排解决;工程所属乡镇确属地理条件影响,无合格土源或取土量无法满足工程需求的,可从其他乡镇境内协调落实合格土源。取土区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并负责做好取、弃土区征用、补偿款发放、矛盾协调、用地单位办理取、弃土区临时用地的复垦及审批等工作;取、弃土区用地复垦审批手续由项目建设单位会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办理,所需各种费用列入项目总投资。
  (二)施工单位因施工需要使用临时用地,应依法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并支付临时用地补偿和土地复垦费用。具体为:占用农用地的按所在乡镇统一年产值标准的3倍给予补偿,占用过程中需清除或损坏附属物及青苗、树木的,按本方案有关规定的标准增加补偿,复垦费用按经评审后的复垦方案存入三方共管账户。
  (三)临时用地一般不超过2年,因工程需要可适当延长使用期,期满后由施工单位组织复垦后交还原单位。
  (四)临时占用农村机耕道路需要拓宽的,拓宽部分除按临时用地占用标准给予补偿外,施工完毕若当地村民及村委会要求保留而不复垦,再一次性给予一年的青苗补偿。
  九、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水系、水利、交通等基础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进行修复,对造成经济损失的给予补偿。
  十、经费结算
  经费由县政府负责,按政策拨付到指挥部办公室和破凉镇、凉亭镇政府。经费范围内包括: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征地补偿费、青苗费、伐树补偿费、迁坟费等)、接线工程费用、征迁中发生的工作经费等。
  十一、补偿资金付款方式及有关奖励办法
  (一)土地征收补偿款和房屋征迁补偿款由项目法人审核验收后,按工作的进度拨付给县破凉镇、凉亭镇,再由破凉镇、凉亭镇按有关规定及时发放给被征迁对象。
  (二)永久土地征收将分时段进行奖励。征地工作正式启动第1-5天内签订征地协议的,奖励村民组1000元/亩;第6-10天内签订征地协议的,奖励村民组500元/亩;超过10天的,不予奖励。签订征地协议后20天内完成交地工作的奖励村民组1500元/亩,超过20天的,不予奖励。
  (三)房屋征迁奖励:对自征迁公告发布之日起,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协议的,最高可享受被征收房屋成本价6%的签约奖励,每提前1天,奖励1%,最高奖励6%。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之前签订房屋征收协议并腾空交出房屋的,另行奖励2万元整。
  已享受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参照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的农村居民户(或个人),不得再次享受集体土地上房屋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补偿标准的优惠政策。已享受过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政策的农村居民户(或个人),不得重复享受提及土地上房屋安置政策。
  (四)奖惩激励:按照《宿松县土地及房屋征迁工作绩效考核暂行办法》(办〔2019〕10号)文件执行。
  (五)征迁工作成绩的运用。承担征地拆迁任务的破凉镇、凉亭镇、部门征地拆迁工作成绩纳入年度综合考核加分项目,征地拆迁成绩比照孚玉镇等地的做法纳入招商引资考核成绩。
  征迁补偿方案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本方案由G105太湖交界至通站路升级改造工程指挥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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