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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宿松县人民法院对宿松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作出判决,被告人黄某除因失火罪被判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外,还需支付因此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60202.2元。
2018年10月1日8时许,黄某在其承包的田地里焚烧砍倒的芭茅草,准备种茶叶、油茶。点火燃烧一会儿后,不料一阵风将燃烧的火头吹向旁边山场,引发森林火灾。当日黄某因涉嫌失火罪被刑事拘留。
本案移送宿松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该院除对刑事部分进行认真审查外,还委托环保专家对本次失火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问题进行鉴定。经评估,黄某的失火行为造成至少12000株乔木和林下灌草群落、动物被毁,同时造成空气污染,土壤质地等发生恶性改变,区域空气净化、水土保持、水源涵养、边坡稳定功能下降,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折合人民币最低为60202.2元。该院遂在提起公诉的同时依法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黄某承担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庭审中,黄某举出了已积极履行补种乔木义务的相关证据,庭审后亦积极向检察机关支付了生态环境损害鉴定的相关费用,法院遂在民事部分仅判决了黄某应承担支付上述赔偿款的义务。
良好的生态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破坏生态就是破坏民生。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生态兴则文明兴,生态衰则文明衰”,深刻道出了生态环境的重要性。检察机关作为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积极履行公益诉讼职责,有效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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