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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苗管理法公开征求意见 问题疫苗召回不力最高罚百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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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探组

发表于 2018-11-13 08:24:16|来自:中国安徽安庆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国家市场监督监管总局11日在官网公布《疫苗管理法》(征求意见稿),并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稿》共分11章,涵盖疫苗研制、生产、流通、预防接种各个环节,对疫苗监管的特殊要求作出具体规定。
  疫苗质控达不到要求予以退市
  《征求意见稿》明确,疫苗一般不得委托其他企业生产。对疫苗实施批签发管理,每批产品上市前应当经过批签发机构的审核、检验。
  《征求意见稿》还强化了疫苗上市后研究管理。如,要求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对上市疫苗开展质量跟踪分析,持续优化生产工艺和质量控制标准。疫苗生产工艺落后、质量控制水平明显劣于同品种其他疫苗现有水平的,限期进行工艺优化和质量提升,规定期限内达不到要求的,予以退市。对产品设计、生产工艺、风险获益比明显劣于预防同种疾病的其他类疫苗的品种,予以淘汰。
  《征求意见稿》规定,因疫苗质量问题造成受种者损害的,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明知疫苗存在质量问题仍然销售,造成受种者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种者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违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给受种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编造生产记录等严重违法行为责令停产
  《征求意见稿》明确,对数据造假等主观故意违法行为予以严惩。
  《征求意见稿》规定,较严重违法行为包括三种情形,分别是执行质量管理规范存在严重缺陷的;生产工艺、设施设备和场地变更等按规定应当审批而未经批准的;发现上市销售的疫苗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其他安全隐患,采取召回措施不力的。
  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生产;没收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关键岗位人员在违法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
  《征求意见稿》规定,严重违法行为包括五种情形,分别为提交虚假临床试验或者上市许可申报资料的;编造生产检定记录、更改产品批号的;提交虚假批签发申报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获得批签发证明的;发现上市销售的疫苗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其他安全隐患,未采取召回措施的;其他具有主观故意的严重违法行为的。
  对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对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撤销上市许可证明文件,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关键岗位人员,没收其在违法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以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罚款,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情节特别严重的,终身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据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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