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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身份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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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14 14:58:58|来自:中国安徽安庆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张某父母于1970年领养一女,无任何领养手续,但养女上户口到张某父母名下。1981年,张某父母生育张某。1987年,养女婚前与张某父母关系严重恶化,双方签署自愿解除领养关系协议,无公证。但因养女婚期就在眼前,张某父母还是替养女办完了婚礼。目前,张某父母名下户籍资料中无养女户籍关系及记载,并有充分证据证明收养关系不符合《认定事实收养关系条件》之二:“养子女与生父母在事实上已终止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这一条,因为养女与生父母保持一切正常的权利义务关系。请问,张某算是独生子女吗?能补办独生子女证吗?
  问题补充:
  各位大律师,我再重申和补充一下案件要素,以便得到大家更精准的帮助:1、收养发生在92年《新收养法》颁布以前(1970年),被收养人未满10周岁,收养人母亲27岁,父亲36岁(备注:92年以前《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必须年满35周岁,《新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必须年满30周岁,从这一点来看,收养人不具备收养资格);2、当时没有任何领养手续(不符合收养的形式要件),但上过户口,并在养父母家出嫁,为亲友、群众所认可(是否构成实质要件,形成了事实收养关系?);3、养女在即将出嫁前与养父母双方签署过自愿解除领养关系协议,无公证(是否有效,真正解除了领养关系?);4、目前,从派出所户籍资料系统查询,养父母名下无养女户籍关系及记载,但很久以前的村委会能否查到,不得而知,据说是没有档案了;5、有充分证据证明,养女在被收养期间,一直跟生父母及亲属保持所有正常的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与《认定事实收养关系条件》第三点:“养子女与生父母在事实上已终止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力关系”不符,这一点是否可以推翻事实收养关系?)。综合以上要素,请各位大律师再次把脉,帮助界定张某是否属于独生子女,可否办理独生子女证。深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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