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2月2日19时31分许, 汪某香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无号牌(车架号:1063320)普通二轮摩托车经过宿松县佐坝乡佐坝街路口路段被公安机关查获,经现场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为34mg/100ml。宿松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对其行政拘留三日。
2023年2月12日13时24分许, 虞某来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无号牌(车架号:077055)普通二轮摩托车经过宿松县佐坝乡洪岭村与佐坝村交叉口路段被公安机关查获,经现场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为69mg/100ml。宿松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对其行政拘留三日。
2023年2月11日13时30分许,徐某凯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无号牌(车架号:A53059)普通二轮摩托车经过宿松县佐坝乡佐坝街路口路段被公安机关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结果单为75mg/100ml。宿松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对其行政拘留三日。
2023年02月17日14时31分许,交通违法行为人周某安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车号牌为皖H8AT26的二轮摩托车,行经宿松县徐洪线10公里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为21mg/100ml。宿松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其行政拘留三日依法不送拘留所执行。
2023年02月13日14时49分许,违法行为人汪某高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宿松县田墨公路由北浴方向往滑石村方向行驶至宿松县田墨公路5公里460米处,被正在路面执勤的宿松县公安局交通管理警察大队三中队民警现场查获,经现场使用酒精呼气测试仪测试,违法行为人汪方高的呼吸阈值为22mg/100ml。宿松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对其行政拘留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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