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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资讯] 关于县老城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建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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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探组

发表于 2022-6-13 21:47:30|来自:中国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安徽

为切实做好宿松县老城区更新改造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改善老城区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功能品质,增进民生福祉,打造皖鄂赣三省毗邻节点城市。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等有关规定, 现将《宿松县老城区更新改造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时间:2022年6月13日至2022年7月12日

征求意见方式:

1.请将意见反馈至sslcgzzhb@163.com邮箱;

2.孚玉山宾馆入口处设征求意见箱;

3.在县老城区更新改造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孚玉山宾馆一号楼一楼第4办公室)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安排专人接待。

宿松县老城区更新改造建设指挥部办公室

2022年6月13日



附件

宿松县老城区更新改造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切实做好宿松县老城区更新改造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改善老城区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功能品质,增进民生福祉,打造皖鄂赣三省毗邻节点城市。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征收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宿松县老城区更新改造范围为:人民路以南、宿松路以东、白洋河以西、城墙南路以北的规划控制范围,总面积约203公顷(含人民路北侧现有闲置单位公房地块)。按起步区、拓展区分步实施更新改造,本期征收起步区规划区域,拓展区待后征收。
起步区:人民路以南、老厅街以东、城墙南路以北、双井巷以西的规划区域。
拓展区:东片区为双井巷以东、白洋河以西、人民路以南、民主东路以北,包括民主东路南侧沿线规划区域。西片区为老厅街以西、宿松路以东、人民路以南、向阳河以北,包括城墙南路沿线规划区域。
二、征收机关及实施单位
征收机关:宿松县人民政府
实施单位:县老城区更新改造项目征迁安置指挥部委托县住建局实施,孚玉镇人民政府、东北新城管委会、县资规局、县城管局等有关单位配合。
三、征收期限
宿松县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10个月。根据需要,可视情依据相关规定提前或延期,具体签约时间另行公告。
四、补偿方式
本次征收采取商品房安置(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两种方式,以商品房安置为主,由被征收人自由选择一种。
(一)商品房安置
1.商品房安置是指由被征收人自行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安置房管理部门购买住房用于房屋征收安置。商品房安置设定房票。
房票是征收人给予被征收人购买安置房屋的资金凭证。票面金额由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装饰装修补偿费和签约奖励等组成。搬迁费、临时安置过渡费不计入房票金额,由征收人另行支付。
2.本次商品房安置房源是指县城区(含经开区、东北新城、五里乡、破凉镇)范围内部分在售的商品房。
本次商品房安置房源价格实行一房一价,由被征收人与房源单位自行协商、据实结算。被征收人用房票抵付购房款,不足部分由被征收人自行支付。尚有余额的,余额部分由征收人在购销合同签订当日据实支付给被征收人。
3.被征收人选择商品房安置,并在规定期限内签约和搬迁的,由征收人按实际使用房票金额给予5%的奖励和5%的稳经济专项房票补助;同时引导鼓励开发商对本次购房的被征收人,按备案价给予不低于10%的优惠。购房合同签订后的15个工作日内,凭房屋交易税务发票原始件或安置房管理部门提供的交易备案证明,由征收人一次性支付被征收人5%的奖励和5%的稳经济专项房票补助。
4.被征收人购买商品住房及配套的储藏室、车库(位),可由房票抵付,其价格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由被征收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协商。
5.房票自开出之日起,有效期24个月。选择在老城区征迁区域安置期房的有效期36个月,超过期限未使用房票购房的,房票自动失效,由征收人收回房票并兑付房票对应的金额。房票只能用于被征收人(限本人、配偶、父母、子女)购房。
(二)货币补偿
货币补偿是指在房屋征收补偿中,被征收房屋以市场评估价(房地合一评估)为标准,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进行货币形式的补偿。
五、征收补偿内容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以市场评估价方式评估,建筑容积率设定为1.6。
(二)被征收房屋的搬迁、临时安置补偿
1.搬迁补偿
住宅用房搬迁补偿以户为单位。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支付被征收人搬迁补偿费2000元;选择商品房安置的,一次性支付被征收人搬迁补偿费4000元。
非住宅房屋的搬迁补偿费按实际用途面积:营业用房10元/㎡、仓储用房8元/㎡、办公用房5元/㎡支付搬迁补偿费。
因房屋征收涉及的被征收人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网、空调、热水器迁装等费用,按评估价予以补偿。
2.临时安置补偿
住宅用房的临时安置周转用房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按以下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
(1)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被征收人主体房屋建筑面积每月4元/㎡,一次性支付被征收人4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偿费。
(2)选择商品房安置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月4元/㎡,一次性支付被征收人18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偿费。
(3)选择老城征迁区域期房安置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月4元/㎡,一次性支付被征收人24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偿费。
(三)非住宅用房停产停业的补偿
经营性房屋的经营活动应具有合法的经营核准手续。正在经营的一层门面房按实际经营面积100元/㎡一次性给予停产停业补偿;正在生产经营的仓储用房按70元/㎡一次性予以补偿;附属于经营性用房用于堆放存储货物的附属房屋不予以停业补偿;征收公告发布前已实际停产停业6个月以上的非住宅房屋不给予停业补偿。
(四)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评估
1.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评估办法及相关规定进行评估确定。评估机构应依法接受监督,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2.征收部门将每户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公示期间,如有讹错评估机构当即修正。
3.公示期满后,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转交评估报告。
(五)其他补偿内容
1.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2.征收范围内的土地(含基础梁成型的),一律实行货币补偿,不予划拨或调换。
3.土地无明确归属、地面上的建筑物、构筑物按重置价评估结算,不予安置。
4.《宿松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老城区更新改造的通告》发布前利用沿街底层私有住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已连续合法经营,提供相关证照,可以参照同类生产、经营用房计算。
六、房屋征收程序
依照相关规则组织实施。
七、奖励、优惠政策及结算规定
(一)奖励政策
被征收人(纯土地户除外)在规定的期间内签订协议的,按以下条款对被征收人予以奖励,以六天为限,逾期不予奖励。
1.第一天及以前签订协议,按照被征收房地产评估价值的10%给予奖励;第二天签订协议,按照被征收房地产评估价值的8%给予奖励;第三天签订协议,按照被征收房地产评估价值的6%给予奖励;第四天签订协议,按照被征收房地产评估价值的4%给予奖励;第五天签订协议,按照被征收房地产评估价值的2%给予奖励;第六天签订协议,按照被征收房地产评估价值的1%给予奖励。
2.被征收人(纯土地户除外)在规定签订协议期限起始日之前(含起始日)签订协议的,除享受被征收房地产评估价值的10%奖励外,另奖励2万元。
3.征收国有非出让用地上的房屋和土地,土地出让金按县政府批准执行的现行基准地价标准的40%抵扣。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的,给予基准地价标准15%的土地出让金奖励,实际按25%抵扣;逾期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的,土地出让金按基准地价的40%抵扣。
(二)优惠政策
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的,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实行商品房安置的同面积部分契税、办证费用由征收人承担;调换的面积超过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部分的税费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2.商品房安置房屋交付使用后,三年内的物业服务费由开发企业代交,满三年后物业服务费由被征收人或产权人自行承担。
(三)结算规定
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第二日起,被征收人应在10天内腾空房屋并签订腾空确认书或让出土地,结算补偿金额或领取房票,否则取消一切奖励及优惠政策。
八、房屋及土地权属认定处理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证齐全
被征收人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证、不动产证,以其证载内容予以权属认定及补偿。
(二)未办理过户手续的土地及房屋
通过购买或其他合法方式获得已登记、但未办理过户手续的土地和房屋,经公示无异议,在其交清补办土地及房屋过户手续所需的相关税费后, 予以权属认定及补偿。
(三)被抵押登记的房地产
被征收人房地产被抵押,不影响房屋及其土地权属认定和评估结果的确定。被征收人应报告抵押机构,并在征收部门进行备案。
(四)未登记的房屋及土地
被征收人房屋及土地未登记的,征收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以及县现行相关标准处理后,予以权属认定及补偿。
(五)临时建筑
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未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适当补偿。临时亭棚(含彩钢瓦棚)不得作为房屋和附属设施予以评估和补偿。在《宿松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老城区更新改造的通告》发布以前搭建的,按成本价予以补偿;在《宿松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老城区更新改造的通告》发布以后搭建的,一律不予补偿。
(六)违法建设
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后发生的违法建设,原则上不予补偿。若主动拆除,可给予成本价一定比例的补偿。
九、其他事项
(一)证件注销及办理,被征收人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时,须将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不动产证或建房手续等相关原件一并交于征收人,统一办理注销。
(二)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增加不当补偿费用的,不予补偿。
(三)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征收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四)在征收决定规定的征收期限内,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未能达成协议的,由征收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五)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本方案中的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十、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宿松县老城区更新改造项目征迁安置指挥部负责解释。

宿松县老城区更新改造建设指挥部办公室
2022年6月13日
来源:宿松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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