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妇女丧偶后,曾遭到同村一男子四次强奸。某天,这名男子恶狠狠地对妇女说:今晚不要睡的太早,等着我。于是,该妇女在自己做的晚饭中下了毒,等男子来后就哄他说:吃个包子吧,吃了以后更有劲。男子吃了包子后中毒身亡。
问:该妇女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为什么?
参考答案:构成。该妇女曾多次遭到强奸,这次也不会例外。当男子非法侵入妇女住宅的时候,不法侵害就已经开始了,就已经可以对男子实施正当防卫了。妇女给男子吃有毒的包子,就是一种防卫行为。如果非要等到男子实施强奸才允许妇女实施防卫,恐怕将会丧失防卫的机会,所以应当允许妇女适当地提前防卫。
正当防卫界限标准明确
在2018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明确正当防卫界线标准”中,对“正当防卫”做出了明确的界限标准规定。 其最大的改变在于: 法律允许防卫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损害,甚至可以致伤、致死。
其意义在于: 这不仅仅可以震慑不法侵害人甚至潜在犯罪人,也可以鼓励人民群众勇于同违法犯罪作斗争,公民面对暴徒时无需再畏手畏脚。 那么,具体内容是怎样的呢? 最高检发布的标准,原文实在是太长长长长长长了,这里就给大家概括几个重点,以助大家了解。
2 重点提要
1、预知有人意图伤害自己,随身携带刀及其他防身武器的不影响正当防卫的认定。
举个例子: 如果医生被患者家属骚扰,家属扬言要伤害医生,医生也认为这种威胁是实际存在而非空穴来风,所以在工作期间随身携带刀具或者棍棒之类的硬物。 后来家属真的兑现威胁,对医生进行人身伤害,这时医生拿出随身携带的武器将家属击伤甚至击毙了。 这种情况,在以往极大概率会被认定为“防卫过当”;但在新标准下,医生属于“正当防卫”,不承担刑事责任。
2、别人拿刀砍你, 你可以勇敢的拿刀砍回去。 在原来的司法实践中主要比对双方的伤势是否均等,如果防卫一方的伤势明显轻于加害一方,则极有可能被认定为防卫过当。 而现今,最高检新的解释原则是,不以结果论防卫是否过当,而是以暴力手段论,只要暴力手段对等就可以认定正当防卫。
怎么理解呢?
就是如果你走在路上,遇到歹徒持刀砍向你,这时你也拿刀砍回去,在暴力手段对等的前提下,哪怕结果严重不对等,也认定正当防卫。 不过要注意的是,如果歹徒只是给你两个飞腿,你却掏出一把匕首把他刺个对穿,是不行的。 暴力手段要对等,也就是说对方采用什么级别的暴力,你才能回以什么级别的暴力,这一点很关键。
3、别人拿刀砍你,你夺下刀砍回去,砍着砍着对方跑了,你觉得不安全可以继续追着砍。 以前段时间很火的“于明海事件”为例。 案件中,“社会我龙哥”拿着刀舞舞喳喳的威胁要砍于海明,刀却意外失手落地,于海明眼疾手快把龙哥丢弃的刀捡起砍回去,龙哥撒腿就跑向自己的车,被于海明追上掀翻在地,乱刀击杀。 在这起案例里,警方最初认定于海明拾刀在手后,龙哥已经失去了继续加害的能力,于海明的做法有防卫过当嫌疑。 但最终被认定为正当防卫,理由就是于海明认为龙哥跑回车里不能排除再次实施危险行为,所以追上去砍的几刀是因为自觉不安全,属于正当防卫。 这意味着,在今后:正当防卫的时长大大提升了,直到行凶者远离现场或完全不能对受害者构成威胁,正当防卫的合理性才算解除。
4、只要加害方表现出行凶的可能性,受害方就可以按照已经行凶进行防卫。
举例: A拿刀威胁B,说B不如何如何就要弄死B,且拿刀子在B面前比比划划,甚至用刀背触碰了B,这时B夺下了A的刀把A砍翻了。 在以前,这极有可能被认为防卫过当或者是故意伤害。 但现在这就是正当防卫,因为B处在实质性的人身伤害威胁下,他并不需要揣摩A的真实目的就可以实施防卫。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来源:蔡雅奇老师改编自张明楷《刑法的私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