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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零年五月六日下午,一位中年妇女方某来到孚玉所消协分会称要投诉,请求维权。原来其女儿张某和同学母某一起在孚玉中路徐某手机店中购买VIVO手机两部,价值4500元,故其带孩子找到经销商徐某要求退还手机,与商家协商无果故投诉到消协。
孚玉分会受理后,经过调查了解,方某的女儿张某偷偷拿来爷爷包中5000元现金,交其同学母某一人委托到孚玉中路该手机店中购买一部VIVO手机,而母某看到钱够用就又擅自做主买了VIVO手机。二人同时使用,该店并开具两部手机的购货发票。两个孩子出生于2008年、2009年出生,年龄均未满十六周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士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第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七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综上所述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张某、母某擅自动用爷爷的5000元钱购买手机的行为责任应由双方家长方某、郑某担责,经营者徐某在未履行追认责任的前提下销售手机的行为应承担过错责任。因手机是耐用商品一经开封启用将无法视为新机销售,协会特邀二手机经销商对两部手机进行评估收购,确定损失金额为2100元,经协会反复宣传法律法规,三方同意均摊损失,每人承担损失700元,一场纠纷在欢声笑语之中化解。
借此,孚玉消协分会提醒广大的经营者在销售耐用商品时一定了解消费者的年龄,若未满十六周岁的消费者就应通过通信方式与其法定监护人追认,否则就有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学校、家长一定要告诫孩子不要擅自购买耐用商品,一定要养成勤俭节约的美德。(张胜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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