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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要明确责任了!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增加针对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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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探组

发表于 2019-8-22 15:40:41|来自:中国安徽合肥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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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在京举行。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作关于《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汇报指出,近一段时间以来,“高空抛物坠物”造成他人损害的事件频发,“头顶上的安全”引发社会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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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常委委员、地方、部门、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提出,为保护公众安全,建议进一步明确各方责任。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需要综合施策。
对于造成损害后果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立案调查,对责任人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还需要明确建筑物管理人、施工者、作业者的责任,做到多管齐下,共同发力。
建议对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一千零三十条作如下修改:

一是增加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二是增加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三是增加规定,发生此类情形的,“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并明确“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才适用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的规定。
四是增加规定,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发现侵权人的,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五是增加规定,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此类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保护头顶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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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民日报客户端本文编辑:侯奕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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