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毕生积蓄购置房产,却换来“流离失所”!住房问题是大问题,没有住房保障,百姓何来安居乐业,宿松县鑫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楼盘,所谓的宿松第一高楼却迟迟未交房,购房者买屋成了心病,“无良”开发商单方面毁约,无法无天,特催告宿松县鑫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希望能尽快交房,解决购房者心病。
宿松县鑫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人在你公司购置的房屋至今仍未交房,其间我去你公司多次催促,你公司始终未给出准确的交房日期,严重侵害了本人的合法权益。
鉴于你公司延期交房的事实,本人提出催告意见如下:
一、你公司与施工企业之间以及你公司与购房者之间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你公司与施工企业之间形成的是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关系,而与购房者之间是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两者相互独立。因此,你公司与建筑企业之间的官司纠纷是你们之间的事,与我们购房者毫无关系。
二、听说你公司于2018年底单方面发出延期半年交房的公告,承诺于2019年6月底前交房。因你是单方面行为,我也未接到任何书面或电话通知,对此公告我不予认可。现要求你公司必须于本月30日前向我书面说明延期交房的真实原因,承诺交房和办理不动产权证的时间,并明确你公司将要承担的违约责任和违约金标准。否则,自7月份起本人将团结振兴商城所有购房者集体向你公司维权,同时向县、市、省有关政府部门集体上访维权,到时你公司声誉如受影响,全属咎由自取。
三、你公司于近期单方面向部分购房者邮寄了一份《解除合同通知书》,请问,这是谁授予你公司的权力?你公司又有何权力与我和其他购房者解除合同?其内容简直是无稽之谈,我们所有购房者十分不满、坚决拒绝。此行为显然已违反了合同约定,严重损害了我们购房者的合法利益,同时对你公司延期交房后的态度和做法表示失望。
四、我与你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第九条: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所述:“逾期超过60日后,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自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款的万分之 0.2的违约金”。根据《合同法》关于房屋延期交房违约金标准的规定,其标准明显过低。因此,本人要求自购房合同约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你公司按日不低于已交付总房款的万分之3支付我的延期交房违约金。
五、请你公司务必在2019年6月30前对以上催告意见向本人作出书面回复。
特此函告 维权的业主 业主维权还在继续中 时至今天,我们依然在苦苦等待,心里依然没有底。我们之中有年轻人,有老人,有为人儿女,有为人父母,我们更是这个社会的平常百姓,但我们相信社会是有正能量,不会让我们辛苦大半生的积蓄就这样变成眉头锁紧皱纹而刻进岁月的沧桑,时时过着忧心的生活。在此,我希望相关部门出面,严厉打击不良开发商,并解决我们的心病,尽快交房,也希望全县人民严厉谴责开发商这种行为,我们百余名业主的维权还在继续中...
来源:本地头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