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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房产必须办公证吗? 官方:采取自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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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3-26 09:28:03|来自:中国安徽合肥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安徽
  [案例]
  蚌埠市民张先生的父母生前给他留了一套房,两年来继承房屋所有权的事他却一直耽搁。“以前打听过,继承房产要办公证比较麻烦。现在听说公证这个程序可以省去了?”
  省不动产登记中心人士的回答是:因继承办理相应不动产登记的,采取自愿公证原则。张先生既可以自愿先行办理继承权相关公证,再向登记机构提交申请;也可以不经公证,直接提出登记申请。
  1991 年,司法部、建设部出台规定要求,不动产继承需要强制公证,以避免当事人隐瞒继承人、隐瞒遗嘱从而保护当事人权益、预防产权纠纷。2016 年1 月出台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同年7 月5 日, 司法部宣布废止之前的文件。自此,继承权公证不再作为不动产登记申请的必要条件。
  值得注意的是,取消继承权强制公证并不意味着公证和法院裁定的继承方式就不存在了,而是意味着群众的选择权增多了。目前,居民可选择公证、法院裁定、律师见证书等方式来进行不动产继承。
  考虑到继承关系的复杂性,以及登记机构的实际审查能力,建议当事人也可以先行办理相应继承权公证,然后再提出登记申请。这样既保证了申请事项的真实准确性,避免产生其他经济纠纷,同时,也有利于登记事项的快速办理。
  值得一提的是,根据《物权法》第29 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房屋所有权的继承,不经登记物权已经生效。但是,处分该不动产时,应先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到继承人的名下,才能过户。
  未经公证的不动产继承转移登记,申请人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
  1.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户口簿等;
  2.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的死亡证明;
  3.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
  4.放弃继承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在不动产登记机构人员的见证下,签署放弃继承权的声明;
  5.继承人已死亡的,代位继承人或转继承人可参照上述材料提供;
  6.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享有不动产权利的材料;
  7.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提交其全部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
  8.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提交书面约定协议。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  胡霞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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