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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资讯] 宿松法院发布“江淮风暴”执行攻坚战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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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探组

发表于 2018-8-15 08:32:02|来自:中国安徽安庆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案例一:汪建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甚至不惜触犯刑律实施拒执犯罪,是导致“执行难”的一个重要因素。拒执犯罪作为不执行法院生效裁判最严重的表现形式,不仅使生效法律文书成为“一纸空文”,造成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实现,而且严重损害了司法公信力和法治权威。在基本解决“执行难”的“江淮风暴”进程中,我院始终将依法打击拒执犯罪作为一项重要工作。今天公布的案例一是一起拒执罪典型案例,旨在表明我院依法严厉打击拒执犯罪的决心和态度。
  【基本案情】
  林某某诉汪建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6年12月14日作出的(2016)皖0826民初2583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汪建强支付林某某货款523807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汪建强未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林某某于2017年8月17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将被执行人汪建强传唤到庭,汪建强始终坚持自己没有能力偿还所欠货款,无法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汪建强某银行账户自判决生效以来进账70笔,金额116万余元,支出116笔,金额116万余元。执行员再次约谈被执行人汪建强,汪建强辩称该账户的款项是用于偿还银行的欠款,查看其支出有用于取现、转账、汇出等。从该账户的进账看,进账70笔,金额达116万余元,不论是自有资金或借款,均说明汪建强有履债能力。
  我院遂将汪建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线索移交宿松县公安局侦查。被执行人汪建强于2018年1月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并被刑事拘留。拘留期间,汪建强与申请执行人林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并由汪建强的妻子先期履行了一部分执行款,林某某对汪建强表示谅解。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2018年6月8日,我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汪建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一个银行账户自判决生效以来进账70笔,金额116万余元,支出116笔,金额116万余元,充分证明了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被执行人多次取现、转账,资金均是短期存放,致使判决无法执行,明显在规避执行。即使被执行人辩称有部分资金系贷款,但融资能力也是一种履行能力。鉴于被执行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法院将其犯罪线索依法移交公安机关侦查,并依法定罪量刑,有效惩治了拒执犯罪,维护了司法权威。同时促使被执行人主动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并履行部分债务,取得申请执行人的谅解,有效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良好。
  案例二:蒋金虎、杨兰春等十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具有六种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今年我院将1085名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累计纳入6592人,屏蔽失信被执行人549人,累计屏蔽2986人。限制高消费2312人,累计2319人,解除限制高消费措施228人,累计 228人,对被执行人形成了强大的威慑。案例二就是通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这一措施取得明显效果。
  【基本案情】
  2013年10月14日,蒋金虎、吴水兰、杨兰春、刘艳平、杨雪荣、林周荣、胡汉兵、石春桃、蒋进良、张爱香五户成立联保小组与某商业银行签订借款协议以及联保协议,由某商业银行分别向每户发放贷款各5万元,后各户未依约还款。2015年6月,宿松县法院分别作出判决:判令各被告依据协议归还贷款本息,依据联保协议相互承担保证责任。
  我院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相互推诿。在2017年涉金融债权案件专项执行行动中,我院依法决定将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2018年2月12日(腊月27),各被执行人主动与银行工作人员来到法院,将所欠贷款本息结清,请求法院尽快屏蔽其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询问,得知其中一名被执行人在腊月二十六日准备从合肥到北京的儿子处过春节,却无法购买高铁车票,导致全家一同滞留。该被执行人深感到失信的严重后果,不仅自动履行了应尽义务,还动员其他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使三起涉金融债权案件顺利执结。
  【典型意义】
  本案执行中,我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消费,共执结3件案件,不仅收回了贷款,维护了金融安全,更是对强制执行工作的一次积极而有力的宣传。特别是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惩戒作用,使被执行人及其亲朋好友甚至是被执行人所在地居民都认识到珍惜自身信用的重要性。
  案例三:安徽省信诺捷科机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系列执行案
  所谓“执行难”是指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虽有财产可供执行,但存在不能及时全部执行到位的情况。主要表现为被执行人抗拒、规避执行或转移、隐匿财产,导致法院查控困难;被执行人下落不明难以找到等,导致执行工作难以开展。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依法予以罚款、拘留,甚至追究刑责,对失信被执行人依法予以信用惩戒,都是在解决“执行难”。但并非所有没有执行到位的案件,都是“执行难”,也有可能是“执行不能”,也就是说“执行不能”不属于“执行难”。所谓“执行不能”是指法院已经最大限度利用已有资源进行查控,并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逐步限制被执行人活动空间后,仍然执行无果,属于申请执行人需要自行承担的商业风险或交易风险。对于“执行不能”的案件,法院将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定期通过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控。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随时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基本案情】
  吴某某等申请执行安徽省信诺捷科机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买卖合同、劳动争议纠纷等十余件执行案件,执行标的350余万元。本院立案执行后,查明被执行人停止经营多年,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其名下的房地产已抵押给银行,并被其他法院依法处置。经申请执行人提供线索,本院执行到被执行人债权12万余元,已依法发还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拒不申报财产,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至此,本院已采取了应有的执行措施和执行方法,确认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典型意义】
  该系列执行案件被执行人长期停止经营活动,其厂房、设备已被其他法院依法处置,本院执行到位被执行人部分债权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属于因“执行不能”而进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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