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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长制来了!安徽出台意见 将实施责任终身追究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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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探组

发表于 2018-8-15 08:16:13|来自:中国安徽安庆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安徽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加强湖泊管理保护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充分认识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重要意义
  党的十九大强调,生态文明建设功在当代、利在千秋,要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现代化建设新格局。中央在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基础上,针对湖泊特点,专门制定出台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充分体现了对湖泊管理工作的高度重视,充分彰显了湖泊生态保护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实施湖长制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落实湖长制改革任务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一)充分认识湖泊生态的特殊性。湖泊与河流相比,水域较为封闭,水体流动相对缓慢,水量交换更新周期长,生态系统自我修复能力弱,生态平衡易受到自然和人类活动的影响,容易发生水质污染、水体富营养化,存在内源污染风险,遭受污染后治理修复难,对区域生态环境影响大,必须预防为先、保护为本,落实更加严格的管理保护措施。
  (二)充分认识湖泊功能的重要性。湖泊是江河水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蓄洪储水的重要空间,是水资源的重要载体,具有重要的资源功能、经济功能和生态功能,在防洪、供水、航运、生态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我省湖泊众多,常年水面面积1平方公里以上的天然湖泊有128个,0.5平方公里以上的天然湖泊有239个,其中巢湖为全国五大淡水湖之一,跨省湖泊6个,跨市湖泊5个。这些湖泊是我们赖以生存发展的珍贵资源,保护好湖泊,事关人民群众福祉,事关现代化五大发展美好安徽建设。
  (三)充分认识湖泊保护的复杂性。湖泊一般有多条河流汇入,河湖关系复杂,湖泊管理保护需要与入湖河流通盘考虑、统筹推进;湖泊水体连通,边界监测断面不易确定,准确界定沿湖行政区域管理保护责任较为困难。湖泊水域岸线及周边普遍存在种植养殖、旅游开发等活动,如管理保护不当,极易导致无序开发。加之不同湖泊差异明显,必须因地制宜、因湖施策,统筹做好湖泊管理保护工作。
  二、准确把握湖长制基本要求
  湖长制是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河长制工作的细化和具体化。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遵循湖泊的生态功能和特性,进一步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湖泊管理保护机制,为改善湖泊生态环境、维护湖泊健康生命、实现湖泊功能永续利用提供有力保障。
  (一)把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作为基本遵循。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全面实施湖长制,必须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处理好保护与开发、生态与发展、流域与区域、当前与长远的关系,全面推进湖泊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持续提升湖泊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还湖泊以宁静、和谐、美丽,增强湖泊生态产品生产能力,增进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二)把落实党政领导责任作为关键抓手。党政领导担当履职是全面推行河长制积累的宝贵经验,也是落实湖长制改革举措的关键所在。各地要坚持领导带头、党政同责、高位推动、齐抓共管,逐个湖泊明确各级湖长,细化实化湖长职责,健全网格化管理责任体系,完善考核问责机制,落实湖泊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督促各级湖长主动把湖泊管理保护责任扛在肩上、抓在手上,协调各方,加强源头控制,强化联防联控,统筹陆地水域、岸线水体、水量水质、入湖河流与湖泊自身,增强工作的整体性、系统性和协同性。
  (三)把鼓励引导公众广泛参与作为重要基础。各地要继续采取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中形成的社会各界广泛参与河湖管理保护的好经验、好做法,坚持在实施湖长制工作时开门治水,加大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力度,建立湖泊管理保护信息发布平台,不断完善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机制,让湖泊管理保护意识深入人心,成为公众行动自觉和生活习惯,营造全社会关爱湖泊、珍惜湖泊、保护湖泊的浓厚氛围。
  三、建立健全湖长体系
  各地要将本行政区域内所有湖泊纳入全面推行湖长制工作范围。2018年9月底前,全面建立省、市、县、乡四级湖长体系。建立健全以党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责任体系,落实属地管理责任。
  每个湖泊都要设立湖长,各湖泊所在的市、县、乡要按照行政区域分级分区设立湖长,实行网格化管理,确保湖区所有水域都有明确的责任主体。
  在我省重要湖泊巢湖,以及跨省重要湖泊长江流域龙感湖、石臼湖,淮河流域高邮湖,设立省级湖长,分别由省级负责同志担任;湖泊所在地的市、县、乡分级分区设立湖长,分别由同级负责同志担任。
  跨市级行政区域的湖泊长江流域菜子湖、枫沙湖,淮河流域高塘湖、焦岗湖、天河,均设立省级湖长,分别由省级负责同志担任;湖泊所在地的市、县、乡分级分区设立湖长,分别由同级负责同志担任。
  市级行政区域内跨县级行政区域的湖泊,设立市级湖长,由市级负责同志担任湖长;湖泊所在地的县、乡分级分区设立湖长,分别由同级负责同志担任。
  四、明确界定工作职责
  各级湖长要在本级总河长、副总河长领导下开展湖长制工作。湖泊最高层级的湖长是第一责任人,对湖泊的管理保护负总责,要统筹协调湖泊与入湖河流的管理保护工作,确定湖泊管理保护目标任务,组织制定“一湖一策”方案,明确各级湖长职责,协调解决湖泊管理保护中的重大问题,依法组织整治围垦湖泊、侵占水域、超标排污、违法养殖、非法采砂等突出问题。其他各级湖长对湖泊在本辖区内的管理保护负直接责任,按职责分工组织实施湖泊管理保护工作。
  各级河长湖长会议负责协调解决本地湖泊管理保护、推行湖长制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和重大事项,组织协调有关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的制定、衔接与实施,协调处理部门之间、地区之间有关河湖管理保护的重大争议,组织开展综合考核工作。
  省级河长会议成员单位按照《安徽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作出的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同推进湖长制各项工作。各地要在已建立的河长制工作制度基础上,结合在湖泊实施湖长制,进一步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抓好制度执行。
  各级河长制办公室承担本级湖长制组织实施具体工作,落实总河长、副总河长、湖长确定的事项,监督、协调各项任务落实,组织实施考核等工作。
  五、全面落实主要任务
  (一)严格湖泊水域空间管控。各地各有关部门应依法划定湖泊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设立保护标志,严格控制开发利用行为,依法落实相关管控措施。严禁以任何形式围垦湖泊、违法占用湖泊水域。严格控制涉湖项目建设,确需建设的重大项目和民生工程,要对建设方案进行科学论证,采取科学合理的恢复和补救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对湖泊的不利影响。严格管控湖区围网养殖、采砂等活动。
  (二)强化湖泊岸线管理保护。加强湖泊保护规划管理,合理划分湖泊岸线保护区、保留区、控制利用区和可开发利用区,明确分区管理保护要求,强化岸线用途管制和节约集约利用,严格控制开发利用强度,最大程度保持湖泊岸线自然形态。沿湖土地开发利用和产业布局,应与岸线分区要求相衔接。
  (三)加强湖泊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强化湖泊水资源保护。坚持节水优先,合理安排生活、生产、生态用水,兼顾相关地区用水权益。严格湖泊取水、用水和排水全过程管理,控制取水总量,维持湖泊合理生态用水和合理水位。落实污染物达标排放要求,严格按照限制排污总量控制入湖污染物总量、设置并依法监管入湖排污口。入湖污染物总量超过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的湖泊,应排查入湖污染源,制定并实施限期整改方案,明确年度入湖污染物削减量,逐步改善湖泊水质,减轻湖泊富营养化程度。严格落实排污许可证制度,将治理任务落实到湖泊汇水范围内各排污单位,加强对湖区周边及入湖河流工矿企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畜禽养殖污染、农业面源污染、内源污染等综合防治。
  (四)加大湖泊水环境综合整治力度。按照水功能区确定各类水体的水质保护目标,强化湖泊水环境整治,限期完成存在黑臭水体的湖泊和入湖河流整治。在作为饮用水水源地的湖泊,开展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和规范化建设,禁止在湖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确保饮用水安全。开展湖区周边清洁小流域建设。加大湖区综合整治力度,有条件的地区在采取生物净化、生态清淤等措施的同时,可结合防洪、供用水保障等需要,因地制宜加大湖泊引水排水能力,增强湖泊水体的流动性,改善湖泊水环境。
  (五)开展湖泊生态治理与修复。实施湖泊健康评估。加大对生态环境良好湖泊的严格保护,加强湖泊水资源调控,进一步提升湖泊生态功能和健康水平。积极有序推进生态恶化湖泊的治理与修复,加快实施退田还湖还湿、退渔还湖,逐步恢复河湖水系的自然连通。加强湖泊水生生物保护,科学开展增殖放流,提高生物多样性。因地制宜推进湖泊生态岸线建设、滨湖绿化带建设、沿湖湿地公园和水生生物保护区建设。按照《安徽省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暂行办法》要求,在湖泊推进建立生态补偿机制。
  (六)健全湖泊执法监管机制。建立健全湖泊、入湖河流所在行政区域的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落实湖泊管理保护执法监管责任主体、人员、设备和经费,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严厉打击涉湖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清理整治围垦湖泊、侵占水域以及非法排污、养殖、采砂、设障、捕捞、取用水等活动。集中整治湖泊岸线乱占滥用、多占少用、占而不用等突出问题。建立日常监管巡查制度,实行湖泊动态监管。
  六、切实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把在湖泊实施湖长制作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切实加强领导,狠抓责任落实,细化工作进度安排。有湖泊的市、县要在2018年6月底前出台湖长制实施意见,明确湖长;有湖泊的乡要在2018年9月底前出台实施意见,明确湖长。要进一步细化实化湖长职责,层层落实责任,落实湖泊管理单位,强化部门联动,保证工作经费,确保湖泊管理保护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强基础工作。各地要按照本意见要求,在湖泊管理和保护中坚持统筹规划、保护优先、科学利用、综合治理。将湖泊管理和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和完善湖泊保护规划,强化规划约束。抓紧划定湖泊的管理范围,实行严格管控。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抓紧摸清湖泊基本情况,组织制定湖泊名录,建立“一湖一档”。针对不同湖泊的自然特性、功能属性和存在的突出问题,科学制定“一湖一策”实施方案,强化对湖泊管理保护。
  (三)加强监测监控。各地要科学布设入湖河流以及湖泊水质、水量、水生态等监测站点,建设信息和数据共享平台,不断完善监测体系和分析评估体系。要积极开展湖泊保护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对湖泊资源变化情况,利用卫星遥感、无人机、视频监控等技术进行动态监测,逐步实现信息共享。
  (四)加强考核问责。根据不同湖泊存在的主要问题,实行差异化绩效评价考核。建立健全考核问责机制,县级及以上湖长负责组织对相应湖泊下一级湖长进行考核,把考核与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有机结合起来,把考核结果作为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湖泊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造成湖泊面积萎缩、水体恶化、生态功能退化等生态环境损害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五)强化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建立湖泊管理保护信息发布平台,通过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告湖长名单,在湖泊岸边显著位置竖立湖长公示牌,标明湖长职责、河湖概况、管护目标、监督电话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聘请社会监督员对湖泊管理保护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价。建立公众参与湖泊保护、管理和监督的相关机制,鼓励和支持公众参与湖泊保护工作。进一步加强湖泊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湖泊保护知识,增强全社会的湖泊保护意识。
  来源:中安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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