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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宿松县人民法院对宿松县公安局侦办的李某华、余某生两大组织考试作弊团伙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华、余某生等九人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至拘役3个月不等的刑罚。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出台之后,宿松县判决的首例考试作弊案件。
2016年4月份,一伙犯罪嫌疑人长期落脚利用无线电作弊设备帮助他人从事驾驶理论科目考试,宿松公安先后将考试作弊犯罪嫌疑人9名,查获作案设备两套。
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11月至2016年4月,被告人李某华、孙某芳等人以每科目2000元的标准,在被告人张某宁、祝某安、何某春的介绍和直接帮助下,利用无线电作弊设备为驾考学员吴某、何某等人实施作弊考试。2015年12月至2016年4月期间,被告人余某生伙同多人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网上购买无线电作弊设备,组织接送考生和给考生提供答题帮助。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华、余某生等人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行为已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其行为已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公诉机关指控两个犯罪团伙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应予采纳,遂作出上述判决。(孙春旺 肖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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