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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某系中国农业银行宿松县某某支行的工作人员。2016年4月至8月,洪某利用其查询储户信息的权利,非法查询储户账号、余额、手机号等信息1066条,并通过微信、QQ等通讯工具,将信息以照片形式卖给霍某某,获利4万余元。霍某某将从洪某及其他人处收购的公民信息卖于胡某某及他人,获利11万余元。胡某某获取公民信息后,通过网络加价再次售卖给他人获利1.1万余元;文某以同样方式售卖公民信息获利1.7万元。
2017年3月10日,宿松县人民检察院就这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对洪某、霍某某、胡某某、文某向宿松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7年3月27日,宿松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判处洪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霍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胡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判处文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近年来,网络、电信诈骗案件频发,其症结在于公民个人信息泄露,被不法分子窃取利用,隐患巨大。
该案系《刑法修正案(九)》取消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罪名,统一合并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罪名后,宿松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首例此类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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