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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恐是群众身边的炸弹,举报恐暴线索有大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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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探组

发表于 2016-8-26 08:51:19|来自:中国安徽安庆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更加有力有效地防范打击暴力恐怖犯罪,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社会和谐稳定,安徽省公安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修订了《群众举报涉恐涉暴线索奖励办法(试行)》。对群众举报的涉恐涉暴线索,要及时组织力量查证,并根据查证情况和其对防止暴力恐怖事件发生、侦破暴力恐怖犯罪案件、抓获暴力恐怖犯罪嫌疑人发挥作用的实际效果,按照划分的等级标准给予现金奖励,在全社会形成打击暴力恐怖犯罪的强大声势,打好反恐人民战争。
  爆恐是群众身边的炸弹,省公安厅对举报恐暴线索者进行大奖!
  第一条 为严密防范、严厉打击暴力恐怖违法犯罪,进一步推动公安机关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的有效结合,切实提升社会居民反恐意识,调动群众发现和报告涉恐涉暴线索的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涉恐涉暴线索,主要是指涉嫌从事以下违法犯罪活动的线索:
  (一)涉嫌组织、策划、实施暴力恐怖活动的。
  (二)煽动实施暴力恐怖活动的。
  (三)为暴力恐怖活动提供资金、作案工具、场所等帮助或者交通工具等便利条件的。
  (四)非法制造、经营、运输、邮寄、私藏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和管制刀具等的。
  (五)非法制造、经营、传播、私藏暴力恐怖和宗教极端宣传品(包括书刊、传单、电子出版物、音视频以及其他含有宣扬暴力恐怖、宗教极端内容的物品)的。
  (六)其他涉嫌暴力恐怖和宗教极端违法犯罪活动。
  第三条 群众发现或知悉涉恐涉暴线索,可以通过以下途径举报:
  (一)到当地公安机关上门举报或者向执勤民警当面举报。
  (二)拨打“110”报警电话、社区民警手机电话或者当地公安机关公布的对外值班电话举报。
  (三)通过12110短信报警平台举报。
  (四)通过公安机关微博或者微信公众号举报。
  (五)通过信件向公安机关举报。
  (六)其他有效方式向公安机关举报。
  第四条 群众举报且被公安机关采用的涉恐涉暴线索,根据其发挥的实际作用、效果等进行等级评定,按照线索评定等级发放奖金。
  (一)报告相关可疑人、事、物、车等情况,查证属实,对防范或侦破暴力恐怖案(事)件,打击、抓捕暴恐分子有积累研判价值的线索,奖励100元至500元人民币。
  (二)举报相关可疑人、事、物、车等情况,查证属实,为防范或侦破暴力恐怖案(事)件,打击、抓捕暴恐分子发挥一般作用的线索,奖励500至1000元人民币。
  (三)为防范或侦破暴力恐怖案(事)件,打击、抓捕暴恐分子发挥较大作用的线索,奖励1000元至1万元人民币。
  (四)为防范或侦破暴力恐怖案(事)件,打击、抓捕暴恐分子发挥重大作用的线索,奖励5万元人民币。
  (五)为防范或侦破暴力恐怖案(事)件,打击、抓捕暴恐分子发挥特别重大作用、特别突出的线索,奖励10万元人民币。
  (六)根据线索直接破获或预防重大暴力恐怖犯罪的,奖励20万元人民币。
  第五条 群众举报涉恐涉暴线索发挥作用和效果的评定由负责办理该线索的公安机关提出评定意见,属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由所属县级公安机关审核、认定并发放奖金。属本办法第四条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情形的,由所属市级公安机关审核、认定并发放奖金。属本办法第四条第四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由省公安厅审核、认定并发放奖金。
  第六条  奖励举报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奖励对象原则上为实名举报人。对匿名举报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且举报人愿意接受奖励的,应当奖励。对匿名举报无法核实身份的,不列入奖励范围。
  (二)同一线索有两个以上(含两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对查处案件有帮助的,可酌情予以奖励。
  (三)两个以上(含两个)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个举报奖励,奖金平均分配给举报人。
  (四)经查证所举报线索不属于暴力恐怖活动,但对打击其他违法犯罪、抓获犯罪嫌疑人发挥作用的,按照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鼓励群众实名举报,以便查证和奖励。不愿实名举报的,可自行设置验证身份的代码,以便日后核实身份、兑现奖励。群众举报的线索符合奖励标准的,由安徽省公安厅或各地公安机关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决定不予奖励的,由申报单位告知举报人,并负责解释。举报人有异议的,可在收到不予奖励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申报单位提出复议。
  因线索核查处置环节属涉密内容,故不接受群众对具体侦办和认定情况的咨询。
  第八条举报人自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日内,凭本人有效证件或委托他人领取;逾期未领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九条 借举报之名实施诬告陷害他人,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谎报警情等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举报人主观动机良好,因认知错误或其他客观原因导致不实的除外。
  第十条  公安机关将严格保密,保障举报人安全。未经举报人同意,在查证、宣传、奖励等工作中,不得披露举报人信息。违规泄露举报人信息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公安、国家安全、检察院、法院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发现的线索,或者负有特定义务的人员提供的线索,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二条 本奖励办法由安徽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14年7月25日印发的《群众举报涉恐涉暴线索奖励办法(试行)》(皖公通〔2014〕4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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