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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新旅游条例:擅自甩客最高或被罚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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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探组

发表于 2016-7-28 09:17:50|来自:中国安徽安庆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7月25日下午,《安徽省旅游条例(修订草案)》提交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审议,修订草案针对近年来消费者反映强烈的强制购物、随意转团并团、零负团费等旅游市场秩序混乱的问题进行规范。根据条例内容,未经旅游者同意,擅自甩团甩客的,旅行社最高或被罚款30万元。
  科学规划和有效保护旅游资源,对发展旅游业十分重要。修订草案明确省、设区的市和旅游资源丰富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向社会公布。规定开发旅游资源、建设旅游项目,应当符合旅游发展规划,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该进行环评,并按照法律办理手续。对于革命老区、贫困地区、库区和旅游资源丰富的传统村落,县级以上政府应该采取措施,予以扶持。
  眼下,乡村自驾游成为越来越多市民的选择。修订草案新增了“发展乡村旅游”一章,统筹城乡之间资源互享、互动发展。根据条例内容,县级以上政府应当优先安排乡村旅游配套的交通、电信、水电等基础设施,支持特色小镇建设,培育乡村旅游集聚区。政府部门应当对当地的乡村旅游路线和景区进行推广宣传。而村民利用自由住宅和承包流转的土地等从事餐饮旅游的,应该符合法律法规,并按照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对于市民投诉见多的旅游乱象,草案做出大篇幅的详细规定。明确了旅游经营者6项禁止行为,具体包括: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项目或者活动;提供虚假旅游服务信息,误导旅游者;以零负团费等形式招揽旅游者;诱骗、胁迫旅游者接受服务或者购买商品;未经旅游者同意,转团、并团,强行滞留旅游团队,或者在旅程中甩客、甩团等。一旦发生以上行为,旅游经营者将会被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而直接负责人会被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导游人员的行为规范也予以进一步明确。规定导游服务应当符合旅游合同约定的标准。导游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不得向旅游者索要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对于旅游者提出的侮辱人格或者违反职业道德的不合理要求,导游有权拒绝。
  此外,对于景区的门票价格管理也予以规范。景区禁止强行出售多项联票、套票。对于未成年人、全日制学校学生、军人、老年人、残疾人实行门票费用减免,列入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景区,对于集体参观的学生应当免收门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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